协会简介

简介 CACE Overview 


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跨地区、跨行业、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党建工作由中央社会工作部管理,业务上接受 等部门指导。

宗旨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依靠广大会员,联系各方力量,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源头防治环境污染,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职责


为政府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机制,推进技术进步,开展示范试点,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制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推广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开展项目论证、对接和投融资服务,提供政策、管理、技术、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反映企业诉求及政策建议,依法依规推动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业务领域


区域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

推动地区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循环型社会体系。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工业循环经济

推动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综合回收利用,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推动粉煤灰、煤矸石、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生产过程各环节废气、粉尘回收利用,推动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再生水、苦咸水和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进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建设。

农业循环经济

推动农业领域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业链接循环化,废物处置资源化,构建农、林、牧、渔农业循环经济体系和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体系。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林业“三剩物”资源化利用及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园区循环经济

推动各类产业园区构建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实现企业内部废物交换利用,废水循环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化。推进现有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资源再生循环利用

推动废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废纸、废旧家电、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电池、废弃通讯工具、废旧纺织品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推进“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再制造

推动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等再制造以及轮胎翻新产业化发展。推进再制造示范试点。

垃圾资源化

推动城市、乡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和道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等。

绿色消费

弘扬生态文明理念,推行绿色消费模式,抑制商品过度包装,限制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反对食品浪费,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绿色采购等。

“无废城市”建设

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动“无废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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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章程 China Associ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下载章程.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是由从事循环经济及其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中循协,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缩写为CACE。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依靠广大会员,联系各方力量,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源头防治环境污染,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本会的网址://www.fanfairtix.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国家和地方政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相关标准等;

(二)开展循环经济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国内外循环经济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循环经济年度报告等;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试点,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论证、实施效果评估等;

(四)开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领域的标准化服务、技术成果评价、科技奖励及科技创新体系咨询服务等;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论坛、展览、培训等活动;

(六)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循环经济刊物,建设相关网站和微信平台,开展循环经济相关宣传教育活动等;

(七)开展循环经济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和建议;

(九)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业务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循环经济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